根据《宁波市2021年农业农村发展指导性任务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农发〔2021〕50号)和《宁波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甬农发〔2021〕131号)文件精神,为做好宁波市2021年市级农机购置补贴(新型农机推广应用)产品投档信息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报送范围
(一)报送的产品应符合《宁波市2021—2023年市级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补贴额一览表》(附件1)要求。
(二)2020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宁波市新型农机试验示范与推广申请补贴企业产品目录的产品(附件4),除报送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后的企业承诺书外,无需重复申报其他资料。
二、报送条件
(一)宁波市市级补贴产品(新型农机推广应用)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且在有效期内(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2.获得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性能检测、定型鉴定报告(包括基本配置、主要技术指标、安全性能等)。
(二)下列情况不得参与投档:
1.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黑名单数据库的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及机具不得参与投档。
2.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数据库且尚未恢复或已取消补贴资格的机具不得参与投档。
3.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机具不得参与投档。
三、报送要求
(一)参与投档的农机生产企业应对投档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自愿参与补贴政策实施的农机生产企业需签订企业投档承诺书(附件2),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同时寄送。对企业违反投档承诺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经查实后将先暂停全部产品补贴资格,再根据违规情节按规定进行处理。
(二)企业对提供的销售指导价有效性负责,当产品补贴额与实际销售价格比例达到40%及以上时,须在销售前向市农业农村局书面说明情况,待补贴额度进行调整后,方可补贴操作;因投档有误造成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农机生产企业在投档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形,应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
四、报送方式
生产企业申请产品补贴资格应当向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寄送加盖法人公章的以下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产品定型证明文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产品企业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农业机械新产品实地验证表、企业承诺书、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品应提供相应证书和材料。
材料寄送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618号市农机畜牧中心李仁明,联系电话:0574-89385506
五、报送时间
截止12月15日。对符合我市补贴条件并通过审核的产品,我局将分批次予以公告。
附件:宁波市关于报送2021年新型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信息的通告附件 点击下载附件
1.宁波市2021—2023年市级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补贴额一览表
2.宁波市2021年市级农机购置补贴(新型农机推广应用)产品生产企业承诺书
3.农业机械新产品实地验证表
4.宁波市2021年市级农机购置补贴(新型农机推广应用)产品信息公告表(往年已投档且符合条件的产品)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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