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有关农机企业:
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考核相关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连续不间断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要求,全面施行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方便购机者及时申请补贴。各县(市、区)要保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连续性,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办理和资金兑付时限(辅助管理系统有设定提醒),不间断分批次办理和兑付补贴。避免因补贴范围、补贴额度调整等影响农民受益。原则上每年下半年依据全省各地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录入情况,进行补贴资金动态余缺调剂,优先满足已办理补贴的购机户。
二、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材料审核
严格审核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申请材料,受秸秆综合利用机具累加补贴政策影响,同款机具价格明显高于去年或今年上半年的,需由购机户和经销商提供合理的书面解释;去年或今年上半年没有销售记录的产品,售价明显高于同企业同档次(参数)产品的,需由生产企业提供产品升级的具体内容和成本,提供明确合理说明材料的再办理补贴,并做好材料留存,避免政策实施风险。如价格明显高于同型号产品,已经办理落户和国补,但不能提供合理说明且暂未确定为开具不实发票的,可以参照同型号最低售价确定省级补贴额度,否则不予办理省级累加补贴。
购机补贴资金兑付之前,生产企业需在补贴系统审核确认发票,对企业虚开发票、提供不实资料等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发现问题不予确认,并及时告知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各地发现有虚开发票或其他违规嫌疑的,要及时调查、约谈,必要时可由公安、税务部门配合,并将调查结果报省农业农村厅。
三、实行补贴额动态调整
补贴产品分类分档和补贴额原则上按年度进行调整,如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个别产品存在补贴比例偏高,存在政策风险的,及时对相应品目或产品补贴额进行调整。涉及补贴额调整的产品,在补贴额公示发布前(含公示发布当天,以发票为准)已经购置的机具享受调整前的补贴标准,需尽快办理补贴申请程序并录入补贴系统,逾期未能及时录入的无法再修改,系统自动认定为调整后的补贴标准。公示通知发布后购置的产品,只能享受调整后的补贴标准,需系统补贴额调整之后再办理录入。
四、做好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工作
今年农业农村部绩效考核抽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县级补贴机具核验制度缺少核验内容、流程、重点机具划分和结果处理内容。双鸭山市宝山区、尖山区、牡丹江市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不符合要求,部分地区电话抽查有空号、错号、无人接听现象(见附件)。
各县(市、区)要对照问题进行整改,安排专人负责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工作,按规范格式在专栏上公开每年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或资金使用方案、补贴政策落实情况。保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咨询电话、机具质量投诉电话、投诉举报电话畅通,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避免出现电话2天以上无人接听的情况。如电话有变更要及时报省农业农村厅农机处,并自行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进行修改。
今后,我省将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信息公开和电话抽查工作,并将结果进行全省范围内通报,请各地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部级电话抽查情况点击下载附件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