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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农机试验鉴定总站关于规范实施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项目的有关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27   来源: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内容字号:

农机鉴(鉴)函[202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试验鉴定站(农机质量监督管理站),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各专业站,黑龙江农垦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为落实《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和《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规范实施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以下简称“国推鉴定”),提高国推鉴定工作质量,防控管理风险、技术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好采信检验报告审查关。2020年4月1日后受理的国推项目,承担机构应按大纲规定采信企业在申请时提交的检验报告。如申请者申请时未提交相关报告的,承担机构应按照大纲中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鉴定,不具备能力或确实需要时,应按照本机构实验室的规定分包给有能力的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如确无法实施分包的,走项目终止程序。如申请者申请时提交的检验报告不符合大纲要求的,允许补充提供受理日期之前的检验报告。

承担机构应落实《关于做好农业机械推广鉴定采信检验检测结果工作的通知》(农机鉴[2019]120号)要求,严格审查采信检验报告的有效性,核实企业提供的检验报告原件,采取措施与检验检测机构确认拟采信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并保留确认记录。

二、把好采信检验检测结果信息公开关。承担机构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采信项目、检验检测机构和报告编号等信息,采信检验报告与国推鉴定检验报告共同使用。在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公开的检验结果PDF 文件中,应包含检验报告中的采信项目等有关信息。各省在试验鉴定中采信检验检测结果的,也应在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公开信息。

三、把好实施中信息变更关。为确保发证信息正确无误,在鉴定实施时,承担机构发现企业和产品信息与申请信息不一致的,应先在鉴定项目完成前按照《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项目实施中变更程序》进行变更,再出具鉴定报告。承担机构应加强对拖拉机等产品型号审查,不符合大纲规定的,应及时变更。

四、把好鉴定依据关。2019年12月23日,《农业轮式和履带拖拉机》等19项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修改单发布实施,实施前受理的国推鉴定项目,仍按下达任务时的鉴定依据进行。大纲修改单实施后,总站受理的国推鉴定项目,鉴定依据为推广鉴定大纲和大纲修改单,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等文件所涉及的鉴定依据,统一改写为大纲+修改单。

五、把好鉴定材料归档关。2019年开始,国推鉴定任务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系统向承担机构发送,不再寄送纸质申请材料,由承担机构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系统中接收国推鉴定任务,下载申请表,不应由企业重新提供申请表,以确保项目归档的申请材料与企业申报材料的一致性。

承担机构在鉴定实施中,要根据样机实际情况,与企业确认产品规格表,鉴定要按照确认的产品规格表进行。最终确认的产品规格表应归档。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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