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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2020年中央财政农牧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0-03-09   来源:内蒙古农牧厅
内容字号: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部分农业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19〕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5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牧业有机衔接,加快构建现代农牧业生产经营体系,大力发展农牧业社会化服务,支持具有一定服务和经营能力、可提供有效稳定服务的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化农牧业服务组织、服务型农牧民合作社等主体,为农牧户提供以生产托管为主的社会化服务,提升服务组织服务能力,集中连片推广绿色生态高效现代农牧业生产方式,把小农牧户生产引入现代农牧业发展轨道。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服务小农牧户。农牧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对象要突出小农牧户,在实施农牧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时,安排服务小农牧户农牧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60%;直接补贴给农牧户的资金比重不得低于30%。要把引领小规模分散经营农牧户走向现代农牧业发展轨道,作为发展农牧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重点。要坚持带动而不是代替农牧户发展的原则,把服务小农牧户作为政策支持的主要对象,着力解决小农牧户的规模化生产难题。

二是坚持推进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要把突破小规模分散经营制约发展农牧业规模化生产作为支持农牧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关键。在尊重农牧户独立经营主体地位前提下,要以支持农牧业生产托管为重点,集中连片推进规模化生产。

三是坚持服务重要农产品。要把提升粮、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效益作为支持开展农牧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目标。通过改进农牧业生产方式,增强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提高综合效益和竞争力。

四是坚持以市场为主导。要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财政补助重在引导培育市场,领域集中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关键和薄弱环节;补助标准不能影响服务价格形成,不能干扰农牧业服务市场正常运行,引导农牧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长期健康发展。

三、项目内容和规模

2020年社会化服务项目,重点支持小农牧户。主要选择在社会化服务发展比较充分,粮、油、糖等重要农产品产量靠前的盟市的重点旗县作为项目实施区,适当向2020年脱贫摘帽的贫困旗县倾斜,向种植业生产标准化、高效节水灌溉重点旗县倾斜,集中支持在整村、整乡或更大区域集中连片推进,避免撒胡椒面,引导小农牧户、专业大户等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广泛自觉接受社会化服务。2020年全区农牧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总任务面积250万亩(各盟市分配任务量见附件1)。

四、项目补助内容、标准、对象及方式

(一)补助内容。

根据当地小农户需要,支持服务组织为从事粮、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的农牧户提供以生产托管为主的社会化服务,鼓励发展多环节托管、关键环节托管和全程托管等模式。

(二)补助标准。

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规模不超过100元。

(三)补助对象。

项目实施区内为粮、油、糖等重要农产品提供耕、种、防、收等环节服务的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化农业服务组织、服务型农民合作社、小农牧户等主体。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是薄弱贫困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业生产性社会化服务。

(四)补助方式。

项目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即项目实施完毕并经审核验收合格后,对项目实施区域内的服务组织、农牧户按环节兑付补助资金。

五、项目实施流程

(一)制定实施方案。

各盟市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本盟市项目实施方案,方案应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旗县、实施面积、实施内容、支持对象、补助环节、补助方式、运行机制、资金监管、项目验收等内容。由旗县进行项目申报,盟市组织评审项目实施旗县和区域。各盟市实施方案于2020年2月底前报自治区农牧厅。

(二)确定服务组织。

项目旗县制定承担项目服务主体标准,并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广泛向社会公布。原则上,公布渠道在3种以上;网站为县级以上农牧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网站;报刊应为当地主流报刊;公布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提倡各项目旗县采取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服务组织。

项目区域内已经为农牧户或其他经营主体提供服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向旗县农牧部门申报,服务组织应提供服务合同、作业单等佐证材料,旗县农牧部门核实服务面积后,公开规范择优选择服务规模较大、服务信誉良好、服务水平较高的服务组织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填报《入围社会化服务组织基本情况表》)。为促进公平竞争的社会化服务市场形成,每个旗县选择的单环节社会化服务组织原则上不少于3个,切实保障服务效果。项目实施旗县要通过公共媒体公示服务组织名单,并公布举报电话。对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成效显著的服务组织予以重点扶持。

服务组织与被服务对象签订的服务合同应明确服务地块、服务内容、作业时间、质量要求等内容。服务合同可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样本)》。

(三)建立服务主体名录管理机制。

项目任务实施旗县应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做好资格审查、信息录入和动态更新等工作,并及时报自治区级管理部门备案;对于服务能力强、服务质量优、社会认可度高、运营管理规范、连续2年以上获得承担项目任务资格的服务主体,可以直接纳入名录库。农牧厅合作经济指导处做好名录库的备案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在旗县级服务主体名录库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自治区级服务主体名录库,并指导地方跟踪服务主体服务质量,建立服务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弄虚作假、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的服务主体,一律清出名录库,五年内取消其承担项目任务资格。

(四)核实服务量。

服务作业完成后,服务组织要与农牧户、村级组织确认核实服务数量和质量,列表造册、签字盖章、留存档案,填写《农牧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单》报旗县农牧部门。

旗县农牧部门指定专人,实地核验项目补助的服务内容、面积等真实性,并签字留痕,旗县农牧部门根据核验情况填写《农牧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补贴资金核算表》。有条件的地区要安装监测仪器,为核实服务量提供参考依据。

(五)项目验收和总结。

各盟市农牧部门要对各项目旗县进行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对于检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项目旗县及时整改,同时注重总结各项目旗县典型模式和成功经验。于2020年12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绩效评价报告、《社会化服务统计表》和2021年工作计划统一报送自治区农牧厅合作经济指导处,报告内容要包括2020年实际实施和当年拟实施的服务面积、作物、环节、市场服务价格、财政补助标准和补助规模等内容。同时,每个盟市要选择5个以上典型服务组织,上报典型材料(包括图片、文字、视频等)。

(六)自治区抽查。

项目完成后,自治区农牧厅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组织相关处、局、站对项目内容开展情况、实施效果、验收情况、资金兑付、档案资料存档等情况进行抽查,并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年度项目安排重要依据。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农牧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性、紧迫性,将其作为带动小农牧户建设现代农牧业的主要途径,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提高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各级农牧系统内,要加强工作的协作配合,做好牵头抓总和统筹推进的工作,要把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乡村振兴的考核。系统外,要与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沟通,争取政策支持,形成协同推进合力。

(二)强化实施指导。项目实施旗县要引导服务主体创新服务方式和服务机制,加强服务质量和价格监管,推动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加强对社会化服务组织履约情况监管,将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作为衡量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准,对服务面积、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的,要按照合同约定取消其服务资格,追究其违约责任。要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及时受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三)强化资金监管。项目实施旗县要制定农牧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开支标准,落实资金使用计划(或方案)的制定、实施和审核责任。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对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强化宣传培训。今年各级机构改革刚完成,人员变动很大。推进社会化服务工作要有新理念、新思路,只有统一全系统思想,才能形成工作合力。因此,我们要加大培训的力度,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专题培训,通过培训,明确方向和思路,掌握方法和重点,增强做好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要加大宣传的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和网络等多种媒体开展宣传,为农牧业社会化服务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五)开展绩效评价。农牧厅将加强对各盟市项目任务执行情况的年度绩效评价,按照谁安排项目任务谁负责绩效评价的原则,重点评估面向小农牧户的服务效果、服务模式、关键和薄弱环节市场化培育效果,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各盟市农牧部门要细化本地绩效评价方案,对项目任务实施旗县开展年度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和项目任务实施范围的重要依据。

附:点击下载

1.支持农牧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分配表

2.入围社会化服务组织基本情况表

3.农牧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单

4.农牧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补贴资金核算表

5.农牧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统计表

6.农牧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绩效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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