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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补贴产品违规经营有啥后果?看江苏省新规咋处理

发布日期:2020-01-03   来源:大田农社|农机360网   作者:刘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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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举报投诉的受理、调查、处理等工作流程,近日,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苏农规〔2019〕9号)。

资料图

该《规定》将违规行为分为轻微违规行为、较重违规行为和严重违规行为三类。

轻微违规行为主要是指非主观故意,因履行责任义务不到位等原因对补贴政策实施造成较轻危害的违规行为,且违规产销企业能积极配合调查和及时整改。主要包括:1.经销企业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或没有完全公示享受补贴的农业机械产品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2.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销售记录不完整或未按照规定时间正确保存;3.补贴产品出厂编号、铭牌、合格证等不规范,违反农业机械产品“三包”规定,不积极处置或引起投诉;4.其他违反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情节较轻的行为。

较重违规行为主要指涉嫌主观故意,违背承诺,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较大影响的行为。主要包括:1.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上传不实信息,已经申报补贴;2.补贴产品存在补贴额过高等异常情形,未主动进行书面报告,已经申报补贴;3.提供不实申请资料及票据;4.销售的产品与法定鉴定公示的参数和配置不符,包括降低配置,以小充大,以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等;5.伪造、变造、篡改、冒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的铭牌、合格证、鉴定证书等信息;6.为购机者违规代办补贴手续;7.虚假宣传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消费者购买产品;8.其他违反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情节较重的行为。

严重违规行为主要指骗取、套取财政补贴资金,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严重影响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1.在投档时提供失实信息,或未按要求完整提供信息,导致产品归入较高档次、补贴产品存在补贴额过高等异常情形;2.采用虚报、空套、一机多补、重复补贴等非法手段,骗取财政补贴资金;3.向购机者提供假冒的补贴产品,并申报补贴;4.组织或煽动购机者,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5.抗拒依法依规监管,拒不接受或执行农业农村、财政部门作出的告诫、限期整改、退缴补贴资金等处理决定,未按规定时间全部退回违规补贴资金;6.经有关部门查实,在参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过程中,存在商业贿赂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7.有组织地倒卖已补贴机具;8.已补贴机具发生退货等情形,未主动告知当地农业农村部门,且未按要求向财政部门退还全部补贴资金;9.其他违反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性质恶劣的行为。

《规定》明确指出,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针对不同性质的违规行为,对违规产销企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不同措施可独立或合并实施。

1.对轻微违规行为的处理。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可视情况对违规产销企业,采取警告、通报、暂停相关产品补贴资格、暂停经销相关补贴产品资格等措施,并限期整改。

2.对较重违规行为的处理。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可视情况对违规产销企业,采取或授权采取暂停相关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暂停或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取消相关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等措施。对参与较重违规行为的购机者,三年内不得享受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同时,要求违规产销企业和购机者限期整改。

3.对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理。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违规产销企业,采取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取消全部产品补贴资格的措施,并限期整改。同时将违规产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购机者等相关人员列入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违规黑名单,禁止再参与补贴政策实施工作。

上述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采取暂停处理措施的,应设3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暂停期;暂停期满后,经企业书面申请,可按程序研究后续处理措施;暂停期满后6个月内,未收到企业书面申请的,视为该企业自行放弃相关产品补贴资格,原则上不再恢复。对补贴资格被暂停或取消前,购机者已购置且经核查未发现违规问题的补贴产品,可按规定向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补贴标准确需调整的,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规定重新组织测算,并将测算结果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当然,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报告问题、有效挽回或减轻损失的违规产销企业,《规定》指出,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理;对拒不配合调查、拒不执行农业农村与财政部门处理决定、两次以上发生违规行为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最后,《规定》明确指出,该《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试行)(苏农机行〔2017〕7号)同时废止。

文章关键词: 江苏 农机 购置补贴 违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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