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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秸秆综合利用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13   来源: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内容字号:

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持续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19〕8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本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贴申报操作流程,确保政策有效实施,现将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贴申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及市属单位是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协调、推进、监督、检查工作。要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指导相关单位规范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和离田利用;要严格落实责任,加强秸秆综合利用补贴申报的核查把关,确保申报情况真实、准确。

二、强化技术支撑

各区及市属单位要按照农用优先、多元利用的原则,推进秸秆还田、离田综合利用。结合区域实际,完善秸秆收贮运服务体系,强化技术支撑,优化秸秆机械化还田技术路线,规范拓展离田综合利用模式,重点发展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等农业领域利用途径,发挥秸秆综合利用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对秸秆用作大球盖菇种植等新的农业领域利用模式,要及时掌握相关情况,开展技术研究,加强与市级主管部门的沟通,发布技术要点,制定利用标准,指导相关单位规范利用。

三、严格规范操作

本轮秸秆综合利用补贴政策支持范围、支持标准、资金来源、支持年限、工作流程等按照《关于持续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19〕8号)要求执行。

各区及市属单位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补贴申报操作流程,做好政策告知、核查、上报、归档等工作。各区对秸秆离田利用实行全覆盖核查、对秸秆机械化还田进行抽查;市属单位对秸秆离田利用和机械化还田情况均进行全覆盖核查。

市相关部门将在各区及市属单位核查上报的基础上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实地核查与查看相关台账资料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市级核查,并对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对各区及市属有关单位工作情况予以通报。秸秆机械化还田、离田补贴申报市级核查需提交的材料详见附件1、2。

四、按时报送材料

1. 各区及市属单位每年9月1日前完成“三夏”综合利用核查、汇总、信息系统数据录入等工作,9月15日前上报“三夏”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还田面积汇总表、离田利用汇总表、秸秆禁烧情况表、综合利用工作推进情况等书面材料。

2. 各区及市属单位每年9月1日前上报次年度秸秆综合利用补贴资金预算。

3. 各区及市属单位每年12月1日前上报年度工作总结。

4. 各区及市属单位次年2月底前完成上年度“三秋”综合利用汇总、核查、信息系统数据录入等工作,3月15日前上报上年度“三秋”资金申请报告。

附件:

1.粮油秸秆机械化还田补贴申报提交材料点击下载

2.秸秆离田利用补贴申报提交材料点击下载

3.秸秆综合利用市级第三方核查工作内容及要求点击下载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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