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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70周年特稿之九】对农业机械专项鉴定工作的几点思考

发布日期:2019-11-21   来源: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作者: 郝文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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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专项鉴定大纲可被引入资质认定范围,那最先可能取得资质认定能力的也只能是作为大纲起草单位的鉴定机构自己,社会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如未发现有实质性收益前景的话,一般不会主动去获取检验检测能力的,由此看来,采信报告的办法在专项鉴定开展初期不一定靠得住。如果社会上没有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也就是没有相应的有效社会资源提供检测服务而仍然要求企业提供可采信的有资质机构的检验检测报告,相当于用这种方式拒绝了企业鉴定要求。所以各鉴定机构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立足自身独立开展专项鉴定。

另外,对采信检验检测机构报告也要有一定的审查要求,首先是采信报告的真实性问题,这是最重要的,采信报告如果是虚假的,所形成的的专项鉴定结论的基础就不存在了。其次还有采信报告的产品信息与专项鉴定产品信息的一致性问题、检验检测依据与专项鉴定大纲的符合性问题等。这些都需要在采信时重点关注。

四、创新性评价问题

目前已发布的专项鉴定大纲中,对于创新性评价规定是要求制造商提供创新性证明材料,这些材料包括整机或部件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科技成果评价证书、科技成果查新报告等材料中的一种即可。也即大纲的规定是采信其他机构出具的相应证明材料,不管是整机还是部件,只要上述材料能提供其中的一种就认为符合要求,审核评价的工作显然做得不够。

我觉得,创新性评价要有一个评审的过程,一是要对试验鉴定人员或者是评审专家要有一定要求,二是对制造商提供的材料要有一定要求,三是要有评审的原则把握和程序要求。对于试验鉴定人员或者评审专家,一般要求要了解鉴定工作,熟悉专项鉴定产品所处行业的基本现状,了解行业发展所存在的问题,具备客观评价行业和产品的经验,这样才能保证对专项鉴定产品做出较为中肯合理的评价而不至过于偏颇。对于用于提供评价信息的材料,可能不至一份,比如企业提供了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各一份,那么就要选出最能体现产品独特性、创新性的那份材料,兼顾其他进行综合评价。另外,应该要求制造商作为第一方对自己产品的创新性和区别于其他产品的显著特点提供说明。

专项鉴定产品,因为是刚开发出来的产品,或者是在比较小地域范围内使用的产品,生产企业较少,使用用户应该也不会很多,为了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性、时效性,因此在评审原则的把握上,我觉得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控制在一定的地域范围(或者生产作业条件下)内进行评价,根据产品试验验证情况及使用地域范围(或作业条件),进行评价,既不扩大也不缩小评价范围,保证既不要对产品太苛刻,使企业吃亏,又不要过于宽松夸大,而使评价者自身承担过度风险。二是控制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评价,保证产品创新性的现时适应性,一个产品或一项技术在过去某时是先进的,现在不一定仍然先进,所以评价时一定要说明产品在现在这个时期是否具有创新性。三是控制在一定的行业领域内进行评价,与同行业的同类产品比较,评价其是否开拓出新的生产方式,是否采用新材料、新工艺等等。四是要结合农时、农艺的特定要求进行评价,产品是否适应农时的紧迫性、连续性和持久性等要求,产品是否解决了农艺的关键性问题或产品对农艺要求的适应性是否适宜。五是如有可能,可以与国际同行业情况进行对照比较,进一步突出产品的特点。

五、适用地区性能试验问题

目前有一种观点,专项鉴定在性能试验方面要减少内容,试验项目和指标不能多,尤其是出检测数据的指标不能多,最好都是定性的指标。我觉得这还是头脑中关于检测能力资质问题的外化反映,专项鉴定要成为一个科学合理的鉴定,一定不是刻意淡化某方面的鉴定内容,而是根据实际情况抓住关键性能,确定考核指标和试验方法,以体现新产品特点。

六、鉴定通过后产品的变更问题

按照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机专项鉴定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仍符合现行鉴定大纲要求的,实行注册管理;不再符合鉴定大纲要求的,证书失效。专项鉴定对象为新产品,既是新产品,那么面对市场,产品出现变化的几率就大,有可能还是较大的变化,所以给出其鉴定证书较短的有效期。如果给出产品变更的限制要求,企业就会围绕或受限于这个限制范围,就有非常大的可能会限制产品的改进发展。另外专项鉴定大纲一致性控制的产品参数一般都是关键性参数,变化了可能产品结构就变了,就成为另一产品了。基于此,我认为大纲中不应有产品变更的章节,也就是不规定产品变更内容,只要大纲规定的关键参数发生变化,证书就失效,就需要将新产品重新做鉴定,重新获取证书。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的通知》(农机发〔2019〕3号),将推广鉴定与专项鉴定的关系做了说明。在工作规范第七条中规定,专项鉴定大纲具备条件后应列入推广鉴定大纲制修订计划,转化为推广鉴定大纲。也就是说,经过专项鉴定以后的产品,如果市场需要,将逐步转化为推广鉴定,然后在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管理中按照推广鉴定大纲的产品变更要求进行管理。

农业机械专项鉴定工作正处于起步阶段,专项鉴定规则的确立、工作程序的规范以及鉴定结果的使用工作等,还需要各方参与者的共同努力,不断改进和完善,希望逐步使其发挥出推动创新产品发展的作用,支持中国农机化事业顺利发展。

转自《农机质量与监督》杂志2019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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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农业机械 试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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