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农建〔2019〕10 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工作,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机制,推动各地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根据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农建发〔2019〕1 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配套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33号)等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 点击下载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19 年8 月30 日
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工作, 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机制,确保全面完成高标准农 田建设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 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 号)、农 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办法(试行)》(农建发〔2019〕1 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 大配套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33 号)等要求, 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对象为设区市农业农村局 和县(市、区)农业农村局。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范围为完 成高标准农田(含高效节水灌溉,下同)建设任务和相关工作推 进情况。
第三条 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工作由省农业农村厅 统一组织,在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对所辖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评价和自评的基础上,省级开展评价激励工作。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实行综合评价,包括上年度高 标准农田建设全面评价和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展情况评价。
第五条 上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全面评价由农业农村部门结 合省对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同步完成,指标及评分标准见附件 1 第 1-10 项。设区市对县(市、区)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高标准农田建设指标及评分标准可参考附件 1 第 1-10 项设定。
第六条 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展情况评价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1.设区市自查自评。下年度 1 月 5 日前,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 在组织所辖县(市、区)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展情况自查自评(指标及评分标准可参考附件 1 第 9-13 项设定)基础上,对照高 标准农田建设计划任务、项目计划批复等,完成本市高标准农田 建设进展情况自查自评,指标及评分标准见附件 1 第 9-13 项,形 成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包括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情况、自评 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自评报告、自评表、高标准农田建设 进展情况统计表(附件 2)和相关佐证材料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2.监测评价。下年度 1 月 10 日前,省农业农村厅结合设区市 自评、佐证材料和日常监测等情况,对各设区市当年高标准农田 建设进展情况综合评价(监测评价打分标准同自评标准),并形成 省级自评报告,于 1 月 20 日前报送农业农村部。
3.评价结果。省农业农村厅根据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自评打分和 省对设区市农业农村局监测评价得分,按照权重,计算设区市当 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得分。评价得分=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自评打 分×30%+省对设区市农业农村局监测评价得分×70%。
第七条 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对所辖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高标准农田建设综合评价,评价得分=上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全面 评价得分+当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展情况评价得分。
设区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对所辖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评价得分排名和项目实施县(市、区)数量等情况,推荐 1~2 个县(市、 区)农业农村局作为拟激励候选名单。
下年度 2 月 25 日前,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将所辖县(市、区) 评价得分及排名、推荐的拟激励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候选名 单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完成情况统计表(附件 3)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第八条 省农业农村厅依据省对设区市农业农村局综合评价 得分排名情况,确定 2~3 个拟激励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名单。
综合评价得分=上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全面评价得分+当年高 标准农田建设进展情况评价得分。
第九条 省农业农村厅对设区市农业农村局推荐的拟激励候 选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进行监测评价,评价得分=设区市农业 农村局对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评价得分×40%+省农业农村厅 对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监测评价得分×60%,根据得分排名情 况,确定 6~8 个拟激励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名单。
第十条 省农业农村厅将拟激励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和县(市、 区)农业农村局名单在官网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政府办公厅。
对获得激励的设区市和县(市、区)在分配高标准农田建设 项目财政资金时,按照综合因素法加大激励支持力度,对其典型 经验进行宣传推广。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应当按照时间节点、格式要 求向省农业农村厅具文报送相关材料(包括电子文档与纸质材料),报送数据和材料必须真实准确。
对督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或虚报数据材料的,予以 通报批评,不得纳入激励名单,并适当调减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财政资金。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上年度”从 2018 年开始,相应的 “当年”、“下年度”分别从 2019 年、2020 年开始;其余年度以此类 推。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各设区市 农业农村局应结合当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点击下载
1.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评价表
2.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展情况统计表
3.高标准农田建设完成情况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