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厅各相关处室(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9〕30号)要求,我厅不再对“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新兽药临床试验审批”两个事项进行审批(详见附件)。
请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厅相关处室(单位)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对已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自行给予过渡期、暂缓期或变相继续审批。同时,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备案管理的通知》(农办牧〔2019〕32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新兽药临床试验审批等2项行政许可事项后续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9]30号)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切实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省政府的部署要求落实到位。
各地在取消事项后续衔接工作过程中,如发现有相关业务问题及工作建议,请及时与我厅相关处室(单位)联系。
附件: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涉及农业农村部门部分)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4月 26 日
附件:
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涉及农业农村部门部分)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厅相关处室(单位) |
1 | 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饲料管理法规宣传贯彻力度,支持行业组织制定团体标准。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严格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强化对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的服务和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全程质量安全管理和追溯体系。2.建立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配方备案制度,要求企业主动履行备案义务,对违反规定不进行备案的要设定相应法律责任,农业农村部将开发网上备案系统,方便企业办事。3.监督饲料企业严格按照产品标准进行生产,对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性技术要求实施严格监管,严厉打击违规或超量添加抗生素、激素等化学物质的行为。4.加大饲料产品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力度,加强监督执法,严肃查处假冒伪劣饲料产品。5.加强饲料企业信用监管,健全饲料行业诚信体系,及时记录饲料企业诚信状况并向社会公开。 | 畜牧兽医局 |
2 | 新兽药临床试验审批 |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 《兽药管理条例》 |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农业农村部门(兽药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新兽药临床试验资料备案制度,及时掌握兽药临床试验情况。2.加强对兽药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帮助试验人员深入掌握兽药临床试验规范要求,指导临床试验规范开展。3.加大执法力度,监督有关单位按照要求开展临床试验,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