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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农机行〔2018〕17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农业绿色发展,引导植保无人机(亦称农用遥控飞行喷雾机)技术开发和规范应用,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有关规定和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要求,决定在省内部分地区开展植保无人机的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及补贴资金总额
我省试点补贴资金从2018年省下达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统筹安排,总量不超过2000万元。按照积极试点试验、稳妥稳步推进原则,综合考虑开展试点工作意愿、植保无人机作业安全管控等因素,根据各地申报备案情况,在南京江宁区等43个县(市、区)开展试点工作(附件1)。
二、补贴标准和试点期限
将载药量在10升及以上的电动多旋翼植保无人机纳入试点补贴范围,分档及补贴标准详见补贴额一览表(附件2)。
自发文之日起,新购买的符合条件的植保无人飞机可以申请补贴,补贴申请截止时间为2019年2月28日。
三、补贴对象及补贴申请条件
补贴对象为从事植保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主要包括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植保作业组织、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等,对个人购置植保无人机暂不予补贴。每个试点县补贴上限原则上不超过33台,同一个购机者补贴上限为5台。
补贴申请条件:(一)拥有一定数量的经试点产品生产企业或专业机构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并提供培训合格证明;(二)有健全的植保无人机运营管理制度体系,并提供出入库登记、专人保管、植保作业流程、安全飞行管控、作业记录统计等制度;(三)在申报补贴前,已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完成实名登记或国籍登记,并在申请补贴的机具上粘贴登记标志;(四)已投保财产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提供保险单,保险期不少于一年;(五)已完成不少于200亩的植保作业量,需提供作业合同、作业量证明等相关材料;(六)签订江苏省植保无人机试点补贴对象承诺书(附件3);(七)提供县级试点细化方案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试点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条件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轻小无人机运行等通用航空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实际,明确试点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基本条件。
试点产品技术条件:(一)空机重量不大于116千克,起飞全重不大于150千克,载药量10升及以上;(二)设计飞行速度不大于15米/秒,设计飞行真高不超过20米,能够控制在视距内或扩展视距内操作;(三)有固定的药箱安装位置和唯一匹配紧固件,一款机型能且只能匹配一款药箱;(四)有操作人员身份密钥接入装置,能够做到经密钥连接后方可作业飞行;(五)加装有飞行控制芯片、电子围栏、避障系统软件、作业飞行数据实时记录存储设备和施药作业系统,具备防重喷漏喷、防农药漂移功能,能够实现作业飞行可识别、可监测、可追查;(六)获得省级及以上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或鉴定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或鉴定证书。纳入适航管理的无人机由民航局适航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试点产品生产企业条件:
(一)2018年1月1日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二)建立有智能化管控平台,能够对其产品的作业飞行实行远程实时监测、安全管控,且该平台已直接或间接接入中国民用航空局无人机云交换系统。
(三)拥有健全的植保无人机操作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有较强的培训师资力量,能够对其产品操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安全飞行常识、基本操作技能、安全用药技术和突发情况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考核。
(四)按照我省规定完成自主投档等工作。
(五)签订江苏省植保无人机试点生产企业承诺书(附件4)。
五、操作流程
(一)企业自主投档
1.自主投档
植保无人机生产企业通过“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系统”开展产品投档工作。同时报送纸质材料,详实反映所须企业资质和产品技术条件的相关信息。企业对其提供的投档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投档产品汇总及形式核实
省农机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企业自主投档材料进行形式核实。通过形式核实、经公示无异议的产品将导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进行补贴操作。
(二)补贴申请办理
1.自主购机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购机,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产品销售企业须向购机者提供购机发票、售后服务凭证、产品合格证书和1套包含产品型号、整机出厂编号(机身编码)、飞控编码的拓印膜。发票上须注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机构代码或工商营业执照号及所购机具名称、型号、整机出厂编号(机身编码)、飞控编码等信息。
2.补贴申请和兑付
实行“自主购机、先购后补、乡镇受理、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方式。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植保无人机并完成不少于200亩的作业量后,向当地乡镇农机主管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请,乡镇农机主管部门核实购机对象和机具后办理补贴申请受理手续。有关事项按照《江苏省农机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机行〔2018〕6号)办理。购机者申请补贴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1)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
(4)1套包含产品型号、整机出厂编号(机身编码)、飞控编码的拓印膜;
(5)不少于200亩的作业量证明(生产企业智能化管控平台作业数据证明);
(6)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7)植保无人机财产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凭证;
(8)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证明材料;
(9)植保无人机运营管理制度体系材料;
(10)补贴受益对象承诺书;
(11)县级试点细化方案中要求的其它材料。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级农机和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植保无人机的补贴试点工作,共同细化县级补贴试点方案,并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进一步明确补贴申请受理、补贴对象确认、补贴机具核实、补贴资金审核兑付所需材料和流程,培训指导乡镇工作人员规范实施政策,涉及补贴对象和机具核实、违规查处等重大事项须提交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申请补贴台数超过每县规定上限时,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补贴对象,不得优亲厚友,不得指定补贴机具品牌和经销商。设区市农机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植保无人机补贴试点工作的指导,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二)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按规定公布县级试点方案以及试点产品、补贴标准、操作方式、受益信息、作业信息等情况,公告植保无人机试点产品技术优势、安全使用风险等提示信息,明确补贴对象在遵守补贴政策实施、国家空中交通管制、通用航空飞行有关规定等方面的责任义务,引导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科学、安全、规范使用植保无人飞机。
(三)强化风险管控。建立健全试点产品生产企业和补贴受益对象书面承诺制,明确产销企业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智能化管控平台建设、远程实时监测、操作人员培训考核、退换货及纠纷处理、作业量电子及书面信息提供等方面的责任。对生产企业违反相关规定及自身承诺,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产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立即暂停该产品在当地的补贴资格,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上级部门。
(四)扎实开展绩效考核。将植保无人机补贴试点纳入全省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工作重要内容。要加强试点产品植保作业效果的跟踪了解,总结植保无人机运行管理经验和规律。各设区市要认真评估政策实施成效,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和意见,于12月10日前报送补贴试点工作总结。
附件:点击下载
1.江苏省植保无人机补贴试点县(市、区)名单
2.江苏省植保无人机试点补贴额一览表
3.江苏省植保无人机试点补贴对象承诺书
4.江苏省植保无人机试点补贴生产企业承诺书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江苏省财政厅
中国民用航空江苏安全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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