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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县(区):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2〕133号)和农业部、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16年部分财政支农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6〕22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青海省2018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现征求各地意见。
若对该方案内容有异议,请于2018年8月14日前,及时向青海省农牧机械管理局反馈。
联系人:孔俊君
电话:0971-6101776(传真);
电子邮箱:kjj_qh@163.com
青海省2018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修改稿)点击下载
青海省2018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2〕133号)和农业部、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16年部分财政支农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6〕22号)的精神,加快老旧农机报废更新,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和农业绿色生态发展,强化农机安全生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农民自愿、国家扶持、方便高效、促进更新”的原则,从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对农民自愿报废淘汰老旧农机且购买新农机的给予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鼓励和引导农业机械以旧换新和升级换代,加快高效节能、绿色环保、安全可靠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新增农机购置补贴同步兑现,当年核定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额只能当年使用,补贴额度用完即止。
二、实施范围
全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县
三、补贴对象
依法报废旧机并换购新机的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申请享受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四、报废补贴机具类型
报废补贴机具类型为达到报废标准或超过报废年限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报废机具原则上为依法已在县农机监理站登记挂牌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对无牌无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如果能够确定其来历合法,且产权明确,无财产归属等纠纷的,可列入报废补贴机具。根据《拖拉机禁用与报废标准》 GB/T16877-2008)和《联合收割机禁用和报废技术条件》(NY/T1875-2010),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申请办理报废手续:
(一)国家明令淘汰的;
(二)小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0年、大中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5年、履带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2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2年、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0年;
(三)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四)未达报废年限,但技术状况差且无配件来源的;
(五)预计大修费用大于同类新产品价格50%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