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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印发《2018年全省秸秆机械化还田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4-02   来源: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内容字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省有关单位:
  为扎实推进全省农作物秸秆机械化还田工作,确保2018年秸秆机械化还田补助政策公开、规范、高效实施,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苏政发〔2014〕126号)、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中央和省级有关农机化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苏农机计〔2018〕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在总结近年各地经验基础上,经会商省财政厅同意,研究制定了《2018年全省秸秆机械化还田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就贯彻《办法》要求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宣传。各级政府作为秸秆综合利用的责任主体,相关农机、财政、农业、环保等部门要协同合作、密切配合,建立领导责任制、相关部门联动机制,加大行政推动力度。在实施过程中要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签字”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考核奖惩力度。根据机具保有量、农机与农艺管理措施等实际情况,科学制定秸秆还田资金安排计划和实施方案,抓好工作落实。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发放宣传资料等手段,切实加大补助政策宣传力度,要围绕作业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申报程序、作业技术路线、作业标准以及农机农艺要求等,进行全方位多层次宣传,提高农民群众的政策知晓率,同时要加大典型做法的宣传,提高还田工作的自觉性。
  二、加大财政投入,严肃工作纪律。各地要结合地方财力,在省级作业补助基础上加大作业补助力度,调动各类主体积极参与秸秆机械化还田。各级财政要保证必要的组织保障经费,用于技术培训、政策宣传、作业组织、示范推广、汇总公示、档案管理、第三方核查以及绩效评价等方面支出,确保推进工作顺利开展。按照省政府《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和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农机局《江苏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5〕29号)的要求,规范资金使用,加强资金管理,设立专账核算,严格专款专用,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公开业务咨询和投诉举报电话,提高服务水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必须按公示的作业补助明细清册,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对违规冒领补助资金、挪用或挤占资金、隐瞒不报结余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及时查处并通报。
  三、严格作业标准,强化技术指导。各地要结合省级《稻麦玉米秸秆机械化还田技术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秸秆机械化还田集成机插秧和机播三麦技术路线和作业规范,推进良法良机配套。要规范联合收割机下田必须配备和启用秸秆粉碎匀抛装置的作业要求,把好秸秆机械化还田的第一道关口(高留茬作业的要及时进行粉碎还田)。通过举办电视讲座、培训班、技术咨询、发放“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层层开展技术培训和指导,督促农机手严格按作业标准实施作业,耕深必须达到当地规定的作业深度,并作为作业补助发放的考核依据。要加大农机与农艺结合力度,加强田间管理,抓好技术指导服务,确保秸秆机械化还田各作业环节技术执行到位。
  四、规范操作程序,强化各级责任。各地要强化“行政检查、社会监督和第三方核查”相结合的考核督查机制,提升监管的公信力。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认真完成政策告知、确认公示、第三方核查、资金拨付、监督检查等“规定动作”。围绕作业面积和作业质量,继续推进和完善县级第三方核查机制,提高第三方核查的独立性。积极探索互联网基础上的作业信息监测监督方法。各级农机、财政和乡镇要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按照《2017年全省秸秆机械化还田实施办法》(苏农环〔2017〕3号)规定,明确工作职责。县级农机、财政部门要重点做好作业面积核定、补助资金汇总和兑付工作,加强对作业面积、作业质量和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乡镇政府的农机、财政部门要重点做好政策告知、汇总审核、村级公示、农户确认等工作,并建档立册;各类补助对象要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对申报的作业面积、补助资金负责。
  五、开展专项调研,科学编制方案。2018年坚持以“麦秸秆还田为主,适度推广稻秸秆还田”原则推进秸秆机械化还田工作。各地要及时组织开展秸秆还田作业能力和多种形式利用状况调查摸底,加大统筹力度,研究推进落实措施,科学制定工作计划。具体由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从本地实际出发,科学确定年度秸秆机械化还田面积和重点,研究确定年度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参考附件2的格式进行编制。各县(市)实施方案需由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盖章后,于4月30日前上报省市农机、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市级负责汇总各市辖区实施方案并于4月30日前上报。各县(市、区)实施方案电子档同时报送省级。
  六、强化过程监督,优化绩效评价。各地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要联合审计、监察、第三方等开展专项检查,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监管。在夏秋两季秸秆还田作业期间,各市、县要加大现场作业检查和指导力度。省级主管部门将组织专人对秸秆还田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巡查,并在各地绩效自评价的基础上对各地实施效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下一年秸秆还田作业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各地要加强档案管理及材料上报工作,认真完成专项信息、夏秋作业进度隔日报表和年终总结等报送工作,按规定及时做好补助清册和相关工作流程材料的归档备案工作。
  附件:

  1.2018年全省秸秆机械化还田实施办法点击下载

  2.2018年秸秆机械化还田实施方案(样式)点击下载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8年3月22日

  2018年全省秸秆机械化还田实施办法


  为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苏政发〔2014〕126号)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实施意见》(苏发〔2014〕14号),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农机局《江苏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5〕29号)要求,发挥好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政策效应,扎实推进我省秸秆机械化还田,经会商省财政厅同意,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思路、实施范围及年度目标
  (一)总体思路。今年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政策保持基本稳定,省级作业补助资金继续实行直补。坚持以“麦秸秆还田为主,适度推广稻秸秆还田”原则推进秸秆机械化还田工作。省级作业补助资金根据各地种植面积、机具保有量、补助标准、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进行测算,切块下达至市(市辖区)和县级政府,补助资金由各地包干使用。补助对象和操作程序等具体内容由市(市辖区)和县级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并制定年度实施方案。
  (二)实施范围。省级作业补助覆盖所有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的县(市、区)。包括三麦、水稻秸秆机械化还田。
  (三)年度目标。2018年全省实施稻麦秸秆机械化还田面积4200万亩。
  二、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及执行时间
  (一)补助对象。按照“谁还田、补给谁”的原则,省级作业补助直接补助到按当地制定的作业标准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的实际种植户、农机户或农机服务组织。鼓励优先补助还田的实际种植户。同一区域内必须统一为一类补助对象(农机户与农机服务组织可归为一类补助对象),同一作业地块同一季节不得重复补助。
  补助农机户或农机服务组织的,作业收费时必须在当地作业市场价格基础上让利给实际种植户,申报作业补助时必须提供由实际种植户签字的《2018年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及收费确认单》(附件1-2)。否则必须将补助对象调整为还田的实际种植户。
  (二)补助标准。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84号),省级按苏南10元/亩、苏中20元/亩和苏北25元/亩(其中兴化、高邮和宝应根据省政府有关政策文件按25元/亩)作业补助标准测算,保持政策的连续性,鼓励各地根据地方财力加大补助。
  (三)执行时间。作业补助按夏秋两季分段执行,夏季补助资金兑付截止时间为9月15日,秋季补助资金兑付截止时间为次年1月31日。
  三、资金管理
  (一)经费保障。各级财政必须保障必要的组织经费,用于技术培训、政策宣传、作业组织、示范推广、汇总公示、档案管理、第三方核查以及绩效评价等方面支出,确保推进工作顺利开展。
  (二)规范管理。根据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农机局《江苏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5〕29号)的要求执行。上年度资金有结余的结转下年度使用,列入2018年实施计划。各地要完善资金管理流程,规范资金使用,设立专账核算。县级财政部门(或授权的乡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补助资金通过一折通系统直接打卡给补助对象(补助对象为服务组织的必须直接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打卡时注明“    年   季秸秆还田作业补助”字样。
  (三)严肃纪律。严禁没有实施还田的单位或个人列为申报主体和补助对象;严禁将资金拨付到农机部门、乡镇政府以及其他非补助对象;严禁截留、挪用、转移专项资金;严禁虚报面积、套取补助;严禁现金兑付;严禁镇村以任何理由从补助对象收回补助资金,进行所谓的“二次分配”,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四、操作程序
  (一)增加督查环节。县级财政部门于9月15日和次年1月31日前分二次将补助资金直接打卡发放给补助对象(补助对象为服务组织的必须直接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后,增加监督检查环节,具体要求是:县级政府牵头组织农机、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乡镇等部门进行政策落实、操作程序、资金发放等情况检查(各地根据实际制定检查办法),有条件地区也可委托第三方开展检查。重点检查资金兑付到位率、准确率和资金结余情况,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并按要求开展项目管理绩效考核,考核结果要向全县通报。
  (二)严格操作程序。操作程序其余具体内容继续参考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秸秆机械化还田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机科〔2014〕1号)执行,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公布具体操作程序,报省级备案。并按规定做好政策告知、确认公示、县级第三方核查、资金兑付等相关工作。政策告知要参考本办法(附件1-1)《2018年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政策告知书》样式,根据年度实施方案完善充实具体内容,向社会公布,提高相关受益主体的政策知晓率。
  五、其他事项
  (一)报送实施方案。各县(市)《2018年秸秆机械化还田实施方案》需由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盖章后分别上报省市农机、财政主管部门各一份备案。设区市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各市辖区编制的实施方案,并将市辖区实施方案作为附件盖章上报省农机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各一份备案。各县(市、区)的实施方案电子档同时通过省农机局“江苏省省级秸秆机械化还田项目管理系统”报送。实施方案书面材料与电子档须于4月30日前上报省级。
  (二)报送年度总结。2018年秸秆机械化还田年度总结要按照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6年农作物秸秆机械化还田绩效评价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农机科〔2016〕21号)附件《2016年农作物秸秆机械化还田绩效(自)评价报告》的格式执行,于2019年1月31日前将书面材料报送省市农机、财政主管部门,同时通过省农机局“江苏省省级秸秆机械化还田项目管理系统”报送电子档。
  (三)项目管理要求。省农垦集团、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局和省沿海开发集团是所辖区域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根据本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以项目形式进行扶持,请按要求将年度实施方案、工作总结和绩效评价等相关资料报送省农机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备案。

  附件点击下载

  1-1.2018年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政策告知书(样式)
  1-2.2018年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及收费确认单
  1-3.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资金申请及结算操作流程指导图
  1-4、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管理流程指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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