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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征求《2018年秸秆综合利用补助项目实施方案》意见

发布日期:2018-03-26   来源: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内容字号: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我委拟制定《大连市2018年秸秆综合利用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18年3月29日前反馈我委。(联系电话:83687668)
  附件:2018年秸秆综合利用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点击下载

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2018年3月20日


大连市2018年秸秆综合利用补助项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我市秸秆成型产品生产和秸秆收储体系建设,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制定本方案。
  一、补助对象
  (一)秸秆成型产品生产
  大连市辖区内,以利用本市区域内农作物秸秆为主,从事颗粒燃料、秸秆炭(含秸秆生物炭)、育秧盘、美植砖等成型产品加工生产,且消耗秸秆量1000吨以上的(含1000吨)企业。
  (二)秸秆收储
  大连市辖区内,以收集本地农作物秸秆为主进行秸秆收储的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相关企业等。
  二、补助标准
  (一)秸秆成型产品生产
  当期每收购并利用1吨农作物秸秆给予50元补助;同一企业当期累计获得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二)秸秆收储
  年收储秸秆量达到1500吨以上的(含1500吨),每个收储点一次性补助5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吨增补2000元,同一收储点当期累计获得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
  三、申报条件及材料
  (一)秸秆成型产品生产
  1.申报条件
  (1)具有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生产加工期限从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2017年11月1日后收购并利用的秸秆纳入补助范围,2018年新注册企业补助起始时间为注册时间。
  2.申报材料
  (1)秸秆成型产品生产项目补助申请表(附件1)。
  (2)在本地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工厂为分公司的应出具分公司登记、备案材料。
  (3)申报企业简介。
  (4)加工场所及生产时的实景照片等资料。
  (5)秸秆收购情况,提供收购收据、收购发票、收购合同、交易资金记录、农作物秸秆收购台账(参见附件2)和进出库账目等有效可查依据。被收购人是村集体、合作社或农事企业等的,需提供加盖公章的收购证明材料;是村民的,需提供村民签字的收购证明材料,并附带联系方式(地址、电话等);是收购大户的,还需提供收购大户的进出库账目、秸秆收购台账(参见附件3)等。
  (6)成型产品加工生产纪录、产品进出库账目等有效可查依据。
  (7)混合原料(秸秆与木屑等其它非农作物秸秆)成型产品情况说明,包括产品原材料组分、用途、性能参数等。
  (8)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法律责任的声明(参见附件4)。
  (9)经审查发现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营业执照、收购发票、交易资金记录等必要性材料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审查后返还),其它材料需提供原件。
  (二)秸秆收储
  1.申报条件
  (1)有固定收储点并实现封闭运营,具备必要的用电设施、工作用房和围栏墙(网)、消防设施,在醒目位置树立标牌、警示标语。
  (2)收储点需交通条件便利,对农作物秸秆种植面积较大的乡镇(街道)、村具有辐射作用。
  (3)收储点连片占地面积不低于6亩,年收储秸秆量达到1500吨以上。
  (4)收储集中的秸秆用于自行加工或对外销售,不得集中焚烧。
  (5)已申报秸秆成型产品生产项目补助的企业,其厂房、库房不得作为秸秆收储点用于申请秸秆收储补助。鼓励秸秆成型产品生产企业跨区域建设秸秆收储点。
  (6)秸秆收储项目补助期限从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2017年11月1日后收储的秸秆纳入补助范围。
  2.申报材料
  (1)农作物秸秆收储项目补助申请表(附件5)。
  (2)农作物秸秆收储点实景照片等资料。
  (3)秸秆收购情况,提供收购收据、收购合同、交易资金记录、农作物秸秆收购台账(参见附件2)和进出库账目等有效可查依据。被收购人是村集体、合作社或农事企业等的,需提供加盖公章的收购证明材料;是村民的,需提供村民签字的收购证明材料,并附带联系方式(地址、电话等);是收购大户的,还需提供收购大户的进出库账目、秸秆收购台账(参见附件3)等。
  (4)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法律责任的声明(参见附件4)。
  (5)经审查发现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收购合同、交易资金记录等必要性材料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审查后返还),其它材料需提供原件。
  四、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秸秆成型产品生产企业或秸秆收储主体,于2018年10月31日前向加工厂房或收储点所在地乡镇(街道)申报,乡镇(街道)检查汇总后报区市县(先导区)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各区市县(先导区)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验收,达到条件的,报市农村能源工作促进中心。各区市县(先导区)于2018年11月20日前将验收合格的项目以正式文件(含相关附件及其它申报材料)上报市农村能源工作促进中心。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市县要进一步深化秸秆利用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加强组织指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积极组织实施,充分调动农户、企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积极性,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政企联动的共同推进机制,促进全市秸秆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确保全市秸秆利用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项目管理。各区市县(先导区)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申报、检查、验收和宣传等工作。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或收储主体进行账实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核定补助资金。要建立项目档案。市农村能源工作促进中心负责项目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对各区市县(先导区)出具的验收材料进行复核,对申报项目进行抽验,对复核合格的项目核定补助资金。市农村能源工作促进中心将复核结果上报市农委,市农委将资金需求编入下年度部门预算,项目资金实行跨年度支付。
  (三)强化宣传监督。各区市县(先导区)要严格把关,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等现象发生。要加强宣传引导,调动农民、企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从事秸秆成型产品生产和秸秆收储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要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强化社会监督,确保项目有效推进,取得实效。申报单位要如实申报项目,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除追缴补助资金外,将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7年我委制定的《关于加强秸秆颗粒燃料及成型产品利用的通知》(大农发〔2017〕258号)同时废止。
  附件点击下载

  1.秸秆成型产品生产项目补助申请表
  2.加工企业或收储点农作物秸秆收购台账
  3.收购大户农作物秸秆收购台账
  4.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法律责任的声明
  5.农作物秸秆收储项目补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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