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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下达2017年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2-14   来源:财政部
内容字号:

财社〔2017〕241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

  根据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请示,经研究,决定拨给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数额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将中央补助资金与地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统筹使用,按照不低于中央的补助标准,对冬春期间受灾群众口粮、衣被取暖等困难给予补助。同时,各地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合作,共同管好、用好救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要保障重点,按照受灾群众自救能力分类救助,不得平均分配或预留资金,也不得以慰问金形式发放。

  二、各地财政、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有关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要求,规范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及时下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地方安排的补助资金,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请将此款列入201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8类“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科目。

  附件: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分配表  点击下载  

  财政部

民政部

  2017年12月1日

附件:

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地   区金额
合   计563780
河北省28920
山西省23230
内蒙古自治区29800
辽宁省11930
其中:大连市40
吉林省 11200
龙江15610
江苏省1520
浙江省840
安徽省27280
福建省1940
江西省38830
山东省7280
其中:青岛市760
河南省15570
湖北省30570
湖南省38090
广东省4470
广西壮族自治区12790
海南省1310
重庆市10780
四川省38900
贵州省34320
云南省28260
西藏自治区4970
陕西省28550
甘肃省39740
青海省27120
宁夏回族自治区1100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38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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