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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浙江省农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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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农计发〔2017〕35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发〔2017〕10号)要求,为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引领示范作用,突出财政支农“绿色生态”导向,加快农业“机器换人”步伐,现就做好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产品及生产企业条件

  (一)试点产品须获得省级以上产品定型鉴定报告(包括基本配置和主要性能技术指标等)、省级以上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或鉴定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或鉴定证书。试点产品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空机重量不大于116千克,起飞全重不大于150千克,单旋翼载药量15升以上,多旋翼载药量10升以上;

  2.设计飞行速度不大于15米/秒,设计飞行真高不超过20米,能够控制在视距内或扩展视距内操作;

  3.有固定的药箱安装位置和唯一匹配紧固件,同一机型药箱相同;

  4.设计有操作人员身份密钥接入装置,凭操作人员身份密钥连接后方可操作飞行;

  5.加装有飞行控制芯片、电子围栏、作业飞行数据实时记录存储设备和施药作业系统,具备防重喷漏喷、防农药漂移、断点续喷等功能,能够实现作业飞行可识别、可监测、可追查;

  6.防护等级不低于IP56,具有全天候避障功能,距离障碍物(直径≥2.5厘米)3米以外能自动避让,配备全自主飞行作业和手动操控作业系统,可支持厘米级定位,单旋翼尾旋翼采用轴传动;

  7.单台配备电池数量≥4组,并配备一次可充4组以上电池充电器,单旋翼飞机药箱满载悬停时间≥6分钟,多旋翼飞机药箱满载悬停时间≥10分钟。

  (二)试点产品生产企业条件应具备:

  1.建立有智能化管控平台,能够对其产品的作业飞行实行远程实时监测、安全管控,且该平台已直接或间接接入中国民用航空局无人机云交换系统;

  2.拥有健全的植保无人飞机操作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有较强的培训师资力量,能够对其产品操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安全飞行常识、基本操作技能、安全用药技术和突发情况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考核;

  3.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在浙江省境内设立售后服务中心,保证常用零配件供应和提供产品维修服务。

  二、补贴对象及条件

  补贴对象为从事植保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主要包括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植保作业组织、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等,对个人购置植保无人飞机暂不予补贴。

  补贴对象应拥有一定数量的经试点产品生产企业或专业机构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有相对健全的植保无人飞机运营管理制度体系,包括出入库登记、专人保管、植保作业流程、安全飞行管控、作业记录统计等制度。在申报补贴前,已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完成实名登记或国籍登记,已投保财产损失险、操作人员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已完成至少100亩的植保作业量等。

  三、补贴标准

  植保无人飞机按照单旋翼3万元/台、多旋翼2万元/台标准实行定额补贴。

  四、补贴操作

  试点在全省范围实施,实行“自主购机、敞开补贴、先买后办、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方式。试点产品归档、补贴申报流程与现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办法相同,购机者申报补贴时应提供购机发票、补贴申请表、操作人员证明、管理制度、实名制登记、作业量证明、保险记录等相关资料。对购机者所购产品数量超出农业生产需求的可以适当进行控制。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购机者,可使用历年结余结转资金或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

  试点产品应在2018年1月底前完成补贴申请,逾期未提出补贴申请的视为放弃补贴资格。各地原则上要在2018年2月底前完成补贴资金结算工作。对未按时完成结算的补贴产品,原则上不再予以补贴。

  五、责任义务

  补贴对象应对其提交的补贴申请资料和所购置产品的真实性负责,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相关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试点产品的铭牌、机体钢印(拓印膜)、补贴标识等应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规定。

  生产企业对其申报的产品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并就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操作人员培训考核、智能化管控平台建设、作业量信息提供、违规责任等方面做出书面承诺(详见附件)。

  试点产品产销企业因违法违规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补贴对象违反补贴政策实施、国家空中交通管制、通用航空飞行有关规定等方面所引起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植保无人飞机作为农业生产应用领域内的新型产品,兼具有农业机械功能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特征,技术结构复杂,安全性和使用管理要求高。各地要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组织领导,正确处理促进推广和规范管理的关系,积极探索补贴路径和方式,探索能满足飞行安全要求的有效管理机制。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坚持媒体宣传与上门宣传相结合,迅速组织开展政策宣传与解释,让农户知晓政策内涵,了解试点产品的性能用途,知晓国家空中交通管制、通用航空飞行等方面规定。将植保无人飞机试点工作纳入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照要求及时全面公开补贴信息,公告试点产品技术优势、安全使用风险等提示信息。督促生产企业及其经销商切实做好购机者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保证产品质量,引导农民买好机、用好机。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单次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适时组织抽查和用户回访,了解掌握补贴动态,包括补贴产品的价格、质量和售后服务情况,以及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等。公开投诉渠道,认真做好投诉案件核查处理工作。对生产企业违反相关规定及自身承诺,出现安全管理漏洞、补贴比例超过其承诺限额、产品配置和性能未达到补贴要求的,一经发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可先行暂停该产品在当地的补贴资格,同时将相关材料报送省农机局。

  (四)加强绩效管理。各地要认真总结评估政策实施情况,包括机具补贴情况、政策实施效益、政策实施主要做法、存在的问题、政策完善建议等,并形成绩效报告。各市请于2018年2月28日前将试点产品补贴绩效报告汇总后报送省农机局。各地的评估结果将作为下一阶段政策调整完善的参考依据。

  附件: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产品生产企业承诺书  点击下载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民用航空浙江安全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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