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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14年这部法律迎来大修 关乎6亿中国人的生存

发布日期:2017-11-03   来源:环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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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说,三权分置是规范土地经营和激活土地活力的重要一环。

《草案》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中分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

土地承包权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承包土地的权利。

土地经营权指一定期限内占用承包地、自主组织生产耕作和处置产品,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

目前,农村已有30%以上的承包农户在流转承包地,流转面积4.79亿亩。

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后,为了加强对土地承包权的保护,《草案》规定,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后,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权不变。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副会长张力威告诉中新社国是直通车,三权分置,对城镇化的推动是非常有利的。

他认为,中国已经到了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时机,但联产承包阻碍了这一发展,土地经营权流转可以把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帮助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

“土地经营权流转获得稳定收入,再进城做点儿小生意,农民生活水平可以进一步提高。”张力威说。

  经营权入股并非唯一方式

《草案》增加了土地经营权可以入股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规定。


鉴于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尚处于探索阶段,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相同,为此,草案只作出原则性规定,具体可依实践发展需要再由行政法规规范。

朱道林告诉中新社国是直通车,入股是一种方式,但并不唯一,国家应鼓励多种交易方式,并从法律的角度把每种交易方式解释清楚。

比如,租赁十年,是一次性付租金还是按年付租金,这是两种不同的方式。“鼓励长约年租制,可以为农民提供一定的生活来源。”朱道林说。

朱道林还特别强调,土地流转过程中不存在“一次性买断”这种说法。因为,经营权流转的前提是承包权,如果部分农户的承包权不存在了,相应的经营权自然不存在。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在作草案说明时说,承包方连续两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取一定费用,用于土地耕作;连续三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序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

同样,土地经营权流转后第三方擅自改变承包地农业用途、弃耕抛荒两年以上、给承包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承包地生态环境的,发包方或承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收回土地经营权。

朱道林还指出,尽管通过立法手段确保了农民的权益,但后续还需监管上加大力度。因为在土地利用过程中涉及利益主体的利益取向,做什么最挣钱,他们肯定有选择。“但可以明确的是,农业用地用于搞建设,肯定是不行的。”

至于在土地流转过程中,采取哪种交易方式,朱道林认为,应该交给市场,交给相关的产权主体来决定,要相信市场本身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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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农村土地承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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