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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 省农委关于下达2017年中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耕地质量提升)补助资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0-20   来源:贵州省财政厅
内容字号:

黔财农〔2017〕190号

各市(州)财政局、农委,有关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农业(农水、农牧、农工)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拨付2017年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农〔2017〕66号),现将2017年中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耕地质量提升)补助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请列入201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35-农业资源保护修复与利用”。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省直管县资金调度由市州据此文件办理,不需转发本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项目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财发〔2017〕11号)、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关于做好2017年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工作促进化肥减量增效的通知》(农农耕肥〔2017〕30号)以及省级工作任务相关要求,制订《2017年耕地质量提升和化肥减量增效示范县创建实施方案》,安排落实相关工作任务,加快组织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耕地质量提升和化肥减量增效示范、测土配方基础工作开展、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严格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2号)要求,加强资金监管,规范使用行为,设置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项目建设涉及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规定和程序办理;涉及补助农户的,严格按照相关公示程序进行补助公示。明确专人加强项目财务、文件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管理,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严肃性及合规性。

  三、各相关市(州)、县(市、区)农业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督促检查,经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于12月10日前,将辖区内项目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完成,逐级上报绩效评价报告至省农委。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各市(州)土肥站要加强对辖区项目县的技术指导,确保完成项目各项目标任务。

  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以及《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7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号)、《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做好2017年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黔财农〔2017〕27号)有关规定,属于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范围内的资金,贫困县(包括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可统筹整合使用。

  联系人及电话:省农委财务处,葛磊,0851-85285075

  省土肥总站,谭克均,0851-85286657

  附件:2017年中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耕地质量提升)补助资金安排情况表点击查看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2017年9月19日


文章关键词: 贵州 耕地 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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