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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农机办发〔2016〕73号
各设区市农机(农业)局(中心、委),杨凌示范区农业局,韩城市农机局,省农垦集团总公司:
为了维护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市场秩序,规范补贴产品生产(经销)企业违规处理行为,逐步构建高效精准的违规行为处理机制,促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廉洁实施,我局制定了《陕西省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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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6年12月22日
附件:
陕西省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以下简称补贴产品)经营市场秩序,规范补贴产品生产(经销)企业违规处理行为,促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以下简称补贴政策)规范、廉洁实施,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补贴产品,是指纳入陕西省农机购置补贴范围,享受国家补贴政策的农机产品。
本规定所称补贴产品违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指补贴产品的生产(经销)企业(以下简称农机企业)在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由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组织实施,适用于在调查发现、上级转办、举报投诉等过程中收集的各类违规行为的处理。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违反补贴政策的行为,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处理违规农机企业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其它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违规行为处理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程序规范、权责一致的原则,以违规行为发生地处理为主,实行部门负责制。
第二章 违规类型
第五条 违规行为分为: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三种类型。
第六条 情节较轻的违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享受补贴产品的种类、名称型号、制造商、配置参数及补贴额等相关内容;
(二)补贴产品销售记录等资料不健全;
(三)补贴产品信息不齐全、铭牌标识不规范等影响购机者申办补贴;
(四)因履行承诺事项不完全等,给补贴政策带来较轻危害的其它违规行为。
第七条 情节较重的违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销售的补贴产品与推广鉴定参数配置不符;
(二)未报告补贴产品补贴额过高、国家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等事项;
(三)未执行补贴产品退货相关规定;
(四)因违背承诺事项,给补贴政策带来较大危害的其它违规行为。
第八条 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采取未购买报补贴、重复补贴等手段虚假申报,或组织、参与倒卖已享受过补贴的机具,骗取补贴资金;
(二)伪造、篡改、冒用补贴产品铭牌、合格证、鉴定信息等;
(三)不配合农机化主管部门调查,不接受农机化主管部门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
(四)其它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