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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机办发〔2015〕66号
新疆农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规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行为,根据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要求,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大纲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大纲管理办法
2015年11月23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大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大纲的管理,根据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大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鉴定大纲是开展农机试验鉴定工作的技术标准和重要依据,规定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的内容、试验条件、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则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大纲(以下简称自治区大纲)分为推广鉴定大纲、选型鉴定大纲和专项鉴定大纲。
第三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业机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局)负责下达自治区大纲制定和修订计划,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批准、公布自治区大纲。
新疆农牧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新疆农机质监站)负责自治区大纲的技术归口管理,受区局委托负责组织专家对自治区大纲进行技术审定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大纲编号由大纲代号、发布的顺序号和年号三部分组成。
第二章 制定与修订
第五条 新疆农机质监站根据试验鉴定相关法规、标准的变化情况及试验鉴定工作发展需要提出自治区大纲制定和修订申请,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大纲制修订申请表》(附表1),并汇总自治区大纲制定和修订计划建议,于每年的10月底前报送区局审批。
第六条 新疆农机质监站根据区局下达的自治区大纲制定和修订计划开展大纲制修订工作,于下一年度4月底之前完成所承担自治区大纲送审稿,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送区局。
第三章 审定和发布
第七条 自治区大纲的审定采取专家会议方式。新疆农机质监站提出包括由农机管理、鉴定、推广、标准化管理等人员组成的专家名单经区局审核同意后,应提前10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和自治区大纲送审稿发给参加会议的专家。
第八条 审定会议实行专家分工负责与集体讨论相结合的机制。按照大纲审定规则和大纲起草所依据的相关技术文件进行审定。专家组组长和副组长主持审定。
第九条 审定结论分为:通过审定和未通过审定。审定结论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参加会议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十条 自治区大纲主要起草人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形成自治区大纲报批稿。
第十一条 新疆农机质监站在审定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将自治区大纲报批材料报送区局。
报批材料包括:
(一)自治区大纲报批单(附表2);
(二)审定会会议纪要;
(三)自治区大纲审定意见表(附表3);
(四)专家签字表;
(五)自治区大纲报批稿。
第十二条 区局收到报批材料并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公布自治区大纲。
第十三条 自治区大纲发布后,如相关法规、强制性标准发生变化,应按照相关法规、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要求开展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并及时按程序对自治区大纲进行修订。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自治区推广鉴定大纲发布后,应定期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为五年。经复审确定需修订或废止,其中需废止的应及时公布。
第十五条 选型鉴定大纲和专项鉴定大纲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点击下载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大纲制修订申请表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大纲报批单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大纲审定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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