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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科〔2015〕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机化管理局,新疆建设兵团农业局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强化监管,发挥鉴定机构作用,坚持“谁检测,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我司组织相关单位对《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第54号)修订工作进行研究,拟对涉及鉴定审核发证主体、有效期等方面的6个条款进行修订,并草拟了《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你单位征求意见,请于2月27日之前反馈至我司科教处(地址:北京市朝阳农展馆南里11号),联系电话:010-59192817、59192863(传真),E-mail:njhkjc@agri.gov.cn。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组织农机鉴定机构认真研究,结合本地实际,及时研提修改意见。
附件:《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2015年2月15日
附件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条款 | 原文 | 修订后条文 | 备注 |
第十八条 |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试验鉴定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出具鉴定报告,并在企业无异议后将鉴定报告和有关材料报送授权鉴定的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 |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试验鉴定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出具鉴定报告。 | 审核发证主体改为鉴定机构,删除有关内容。 |
第二十条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机鉴定机构报送的鉴定报告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材料是否全面准确;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该条删除。 | 审核发证主体改为鉴定机构,删除该条。 |
审查工作应当在收到鉴定报告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 | |||
第二十一条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对审查通过的鉴定产品进行公告。同时,由农机鉴定机构公布相应的检测结果。 |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布通过鉴定的产品和相应的检测结果。 | 审核发证主体改为鉴定机构,鉴定结果改由鉴定机构公布。 |
第二十二条 | 对通过推广鉴定的产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告后10日内颁发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产品生产者凭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使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专用标志。 | 对通过鉴定的产品,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公布后10日内颁发相应鉴定证书,产品生产者凭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使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专用标志。 | 审核发证主体改为鉴定机构。 |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有效期为四年。 |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有效期为五年。 | 与实施生产许可、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相一致,将有效期改为五年。 |
第二十八条 | 通过鉴定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被选型资格或收回、注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并予公告:…… | 通过鉴定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农机鉴定机构撤销其证书,并予公告:…… | 将撤证主体改为鉴定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