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公告第二号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15年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
2015年2月1日
清新空气、清洁水源、舒适环境、宜人气候是广大人民群众对幸福生活的美好向往和共同愿望。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实施生态立省战略,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现就推进农作物秸秆(以下简称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作出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增强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我省是农业大省,秸秆资源丰富。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民生活方式的转变,秸秆剩余量逐年增多,秸秆综合利用相对滞后,露天焚烧秸秆比较普遍。露天焚烧秸秆造成资源浪费,加剧空气污染,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危及公共安全,已经成为社会普遍关注和亟须解决的问题。
推进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有利于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农业增产、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关乎民生,合乎民情,顺乎民意。
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广大人民群众,要站在“绿色决定生死”的全局高度,切实增强资源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和责无旁贷的使命感,主动作为,勇于担当,形成合力,强力推进我省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二、明确目标,统筹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一)总体目标
自2015年5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到2020年,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力争达到95%以上,建成较为完备的秸秆收集储运体系,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产业化格局,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步提高。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级人民政府是推进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应当建立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工作协调机制;开展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宣传教育活动,动员和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在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源头防控、以禁促用。完善露天禁烧工作机制,从源头上落实防控措施,实现秸秆露天禁烧目标;通过露天禁烧推动和促进秸秆综合利用。
综合施策、以用促禁。加强秸秆综合利用的规划引导、产业化推动和政策扶持,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农民积极参与的长效机制;通过深入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保障和促进秸秆露天禁烧目标顺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