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农机管发〔2014〕42号
省农机鉴定站,各有关企业:
为了大力支持我省农机企业创新发展,切实做好农机产品选型鉴定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2014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申报指南的通知》(农办机〔2011〕42号)精神,现将《农机产品选型鉴定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要求做好试验检测与生产条件审查等有关工作。
湖北省农机局
2014年12月17日
湖北省农机产品选型鉴定工作程序
为做好我省农机产品的选型鉴定工作,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2014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申报指南的通知》(农办机〔2011〕42号)有关规定,特制订如下选型鉴定工作程序:
一、选型鉴定的主要内容及程序
1. 省农机局制订并发布选型鉴定公告,省农机鉴定站据此制订选型鉴定大纲并报省农机局审核后发布;
2. 企业按照公告及大纲要求自愿提出选型鉴定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报省农机局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
3. 省农机鉴定站开展选型鉴定并出具产品选型鉴定报告(报告包括主要性能指标检验、适用性评价和安全性检查等内容)和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说明材料(内容包括结构、原理、性能、材料等方面与同类产品相比所具有的优势);
4. 省农机局随机抽取3-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企业和省农机鉴定站提交的材料予以审核,审核通过后发放《湖北省农业机械选型鉴定证书》(模板见附件)。
二、企业应提交的申请资料及技术文件
1. 选型鉴定申请表;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4. 产品照片(6寸3张,前方向、后方向、侧方向各1张,统一粘贴在A4纸上);
5. 注册商标证明(或商标申报受理证明);
6. 农业机械有关检验报告;
7. 产品批量生产、销售证明(可以是发票或发票流水号、当地农机部门的证明等);
8. 用户使用意见(内容应包括使用者姓名、地址、联系电话、产品购买时间、累计作业时间和作业量、故障发生情况、对产品及售后服务评价等,大型农业机械需提供5份以上,中小型农业机械需提供10份以上);
9. 产品执行标准(可以是国家、地方或企业标准,如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应出具采标正式文件,如采用企业标准应在当地质监局备案,并出具采标证明);
10. 产品使用说明书;
11.鉴定大纲要求的其他附件。
以上资料装订成册后,报省农机局质量管理处。
三、有关要求
参加评审和检测的有关人员,具有保护在产品鉴定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责任,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或转让该商业秘密。参加评审和检测工作的人员出现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承担鉴定或检测任务的资格。各小组要按照分工的地区完成选型鉴定任务,并出具评审意见。